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弘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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