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3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108年度偵字第3614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10966號」,理由欄三、㈠倒數第七行之「被告 劉建良 」應更正為「被告曾子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108年度偵字第3614號」顯係「108年度偵字第10966號」之誤寫,理由欄三、㈠倒數第7行之「被告劉建良」則顯為「被告曾子昌」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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