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債權人 徐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逸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逸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山 業已死亡,請補正逸明興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債權人 徐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逸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逸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山 業已死亡,請補正逸明興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