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中一 債務人洪月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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