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聲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異 議 人  阮妙賢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苓分偵字第
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21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皇典美容
SPA館」(下稱系爭養生館)2樓包廂,以新臺幣(下同)
2,000元代價,與 王家駿 從事性交易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1,500元。
二、聲明異議旨略以:異議人於員警到場臨檢時,已完成按摩工
作,於系爭養生館2樓之樓梯間正要往一樓移動,非處分書
所指與王家駿共處一室,又警方於系爭養生館扣案物品及所
拍攝之現場照片並無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行為,
而王家駿之筆錄亦與當時事實完全不符,原處分機關未察,
逕對異議人裁罰處分,實有違誤,令人難以甘服,爰聲明異
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從事性交易者,處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王家駿於警詢中供稱:伊當日
進入系爭養生館後,係由異議人介紹消費方式,異議人有詢
問伊是否要按摩,伊要求精油按摩,異議人表示收費為2個
小時1,200元,伊先進房間換上紙內褲後,就由異議人進行
按摩約30分鐘,按摩過程中伊向異議人提議要進行半套性交
易,異議人告知價錢是2,000元後,異議人即請伊翻身並用
手塗抹潤滑液撫摸、摩擦伊的生殖器直至射精,過程中伊有
撫摸異議人的胸部及臀部,射精後異議人以毛巾幫伊擦拭及
換下紙內褲,伊要起身抽煙時警方即到場臨檢,伊未給付金
錢予異議人或店家等語明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35頁)。王家駿之證述無
前後矛盾,異議人亦於警詢供承與王家駿並無怨隙,衡情王
家駿構陷異議人之必要,何況王家駿上開供述復將導致同遭
裁罰1,500元之風險,再對照王家駿所述異議人提供半套性
交易之流程鉅細靡遺,若非親身體驗,其應無法為如此詳盡
之說明,堪認其供述之內容當非虛罔。此外,復有卷附臨檢
照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4~50頁),異議人前揭所辯,尚
不足採,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洵堪認
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
定,處異議人1,5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猶執
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茵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