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偉
樓盧凱享陳政良上1人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684號、第7401號、101年少連偵第7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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