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林錫 家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攜帶本票原本三紙及出貨單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