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1年度沙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林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攜帶本票原本三紙及出貨單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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