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請人 蘇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同年月6日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蘇美鳳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安中分社

113年12月25日

100,000元

MA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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