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邱馨儀 被告 蔡伃涵 被告 柯齡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蔡伃涵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原告就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對被告蔡伃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柯齡珺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伃涵負擔。原告對被告蔡伃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柯齡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伃涵邀同被告柯齡珺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蔡伃涵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柯齡珺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借款,為一般保證人,依法應於伊對蔡伃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本息附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本院卷第5至11頁)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73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伃涵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柯齡珺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借款,為一般保證人,依法應於原告對蔡伃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蔡伃涵給付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柯齡珺於其對蔡伃涵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負給付責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一:合計6,642,120元│├──┬──────┬──────┬──────┬──────┬────────────────┬──┤│編號│本金│利息│利率│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1│4,724,340元│自106.04.30│年息2.385%│自106.05.3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705,982元│同上│年息2.55%│同上│同上││├──┼──────┼──────┼──────┼──────┼────────────────┼──┤│3│99,775元│自106.08.01│年息4.35%│自106.09.02│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112,023元│自106.07.30│年息3.05%│自106.08.31│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一般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1│蔡伃涵│柯齡珺│5,000,000│104.03.30至│按中華郵政2年│逾期清償在6個月│106.04.30│││││元│134.03.30止│期定期儲金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前二年按月繳│利率加年息0.64│10%,逾期清償在│││││││息,期滿後按│5%機動計算(│6個月以上,其超│││││││月平均攤還本│本件違約時之利│過6個月部分,按│││││││息│率為1.74%,加│左列利率20%計算││││││││計後為2.385%│││││││││)│││├──┼─────┼─────┼─────┼──────┼───────┼────────┼─────┤│2│蔡伃涵│柯齡珺│1,800,000│同上│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同上│││││元││指數加年息0.73│││││││││%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82%,加計│││││││││後為2.55%)│││├──┼─────┼─────┼─────┼──────┼───────┼────────┼─────┤│3│蔡伃涵│柯齡珺│100,000元│104.03.30至│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106.08.01││││││107.03.30止│指數加年息1.63││││││││按月繳息│%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72%,加計│││││││││後為4.35%)│││├──┼─────┼─────┼─────┼──────┼───────┼────────┼─────┤│4│蔡伃涵│柯齡珺│124,000元│104.03.30至│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106.07.30││││││124.03.30止│指數加年息0.98││││││││按月繳息│%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07%,加計│││││││││後為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