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世超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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