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辛○○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戊○○
7、2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法定代理人壬○○
1樓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辛○○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辛○○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紀錄可稽。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最新之更生方案,其願清償8年計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清償總金額為864,000元,清償比例45.75%並不高外,另查無擔保債務發生之原因為債務人分別於民國91年11月間向遠東銀行申請代償台新銀行欠款、於92年2月間向新光銀行申請代償台新、安泰、慶豐等銀行欠款、於93年5月4日向安泰銀行借款1,100,000元代償台新、渣打、遠東、玉山、誠泰、花旗、富邦、中國信託、世華等銀行欠款、於93年6月間向渣打銀行申請代償玉山、台新等銀行欠款後,再於93年8月至94年10月間持台新銀行消費多筆保費、誠泰行銷消費性商品等、於94年1月至9月間持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多筆旅遊中心、保費等非必要消費,其餘尚有預借多筆現金以資助親友等情,有債權人所提消費明細、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難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對債權人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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