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43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原名:葉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國立暨南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甲○○、丙○○(原名: 葉健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20,645元整,其中附表編號5係債務人於民國91年9月2日另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42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91年9月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5年4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
6.538%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7.038%。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8,79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甲○○、丙○○(原名:葉健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543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24420│ 良儀葉忠 │月1日起│││││元│生(原名:│││││││葉健生)││││├──┼───┼─────┼──────┼──────┼───────┤│2│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26269│良儀,葉忠│月1日起│││││元│生(原名:│││││││葉健生)││││├──┼───┼─────┼──────┼──────┼───────┤│3│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20913│良儀,葉忠│月1日起│││││元│生(原名:│││││││葉健生)││││├──┼───┼─────┼──────┼──────┼───────┤│4│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26269│良儀,葉忠│月1日起│││││元│生(原名:│││││││葉健生)││││├──┼───┼─────┼──────┼──────┼───────┤│5│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20925│良儀,葉忠│月1日起│││││元│生(原名:│││││││葉健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420│良儀,葉忠│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生(原名:│││百分之十,逾期││││葉健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269│良儀,葉忠│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生(原名:│││百分之十,逾期││││葉健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913│良儀,葉忠│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生(原名:│││百分之十,逾期││││葉健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269│良儀,葉忠│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生(原名:│││百分之十,逾期││││葉健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925│良儀,葉忠│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生(原名:│││百分之十,逾期││││葉健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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