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楊建中
楊秀妹 楊立安 楊秀音 盧茂榮 ( 楊秀貴 之繼承人) 盧映勳 (楊秀貴之繼承人)盧瑨(楊秀貴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建中等7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160元。惟查,原告訴請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楊建中分割被繼承人 楊賴梅蘭 之遺產。又該遺產標的及其價額如附表所示,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楊建中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因被告楊建中於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9萬0,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僅繳納7,160元,尚不足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編號│代位分割遺產標的│標的物價額│楊建中之應│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繼分比例│(新臺幣)│├──┼────────┼──────┼─────┼──────┤│1│桃園市八德區福興│312萬8,988元│5分之1│62萬5,798元│││段540號地號土地││││├──┼────────┼──────┼─────┼──────┤│2│桃園市八德區建國│15萬8,000元│5分之1│3萬1,600元│││路91巷15弄7號之││││││房屋││││├──┼────────┼──────┼─────┼──────┤│3│八德郵局存款│11萬7,848元│5分之1│2萬3,569元│├──┼────────┼──────┼─────┼──────┤│4│6073-M9號車輛│5萬元│5分之1│1萬元│├──┼────────┼──────┼─────┼──────┤│合計││││69萬0,967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