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逸婷 即 范姜翠玉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范姜武雄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之標的(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權利範圍11726地號土地全部21727地號土地31728地號土地463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巷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