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艾越新 間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一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閱卷後,始發現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發言未紀錄,且尚有遺漏之處,故聲請人為明瞭貴院
105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民國105年
8月17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既已陳明其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
1號於105年8月17日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律上利益,堪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如主文第2項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莊佩頴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