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2,38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