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程英傑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叁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零肆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