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鄔昌叡 即 鄔永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8年2月1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81,13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4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138元鄔昌叡即鄔永強自民國9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138元鄔昌叡即鄔永強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