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被告吳坤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海洛因各1包,經鑑定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前揭物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㈠經查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下午6時許,在嘉義縣水上
鄉○○村000號,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於同日晚間9時許,於上揭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疑似海洛因粉末1包(毛重1.15公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毛重1.6785公克)。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上揭時間為警查獲時,扣案疑似海洛因粉末1包(毛
重1.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為海洛因(驗餘淨重0.96公克)、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毛重1.678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
1.6778公克)等情,各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警卷第11至12、13頁;毒偵字卷第17、47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9.2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毒偵字卷第44、46頁)附卷可稽,堪認屬實。而上述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9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
1.6778公克)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9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1.677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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