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5號再審原告 林天賜 訴訟代理人 傅俊龍 再審被告 陳明堂
張金福 鍾曉賢 盧張秀香 呂聯祥 周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7,715元,而本件係就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39,412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