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51號原告 李明熹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文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