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2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王德興 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事件(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5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法院調查辯論,即得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屬於上開規定所稱之「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迄今未曾出獄,且名下無不動產、動產、存款,且係雲林縣政府社會局登記在案之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人,有前聲請檢附在監證明、雲林縣政府公文函等在案可稽云云。查聲請人因不服最高法院檢察署否准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以本案顯無勝訴之望駁回該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52號抗告事件),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指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有無審判權限),並不限於公法上爭議而法律特別規定非由行政法院受理審判者,訴訟事件本身非屬公法上爭議者,例如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事件,行政法院亦無受理審判權限。聲請人爭議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事件,性質上為刑事訴訟事件,屬於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指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無審判權限)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原審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以本案顯無勝訴之望,駁回上述聲請人在原審法院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不合,則聲請人所提起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52號之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52號抗告事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不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之要件,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樹埔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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