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10,000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再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繼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