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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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5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吳政諺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債務人 許瑞堂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所生相關債權,依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江孟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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