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黃佳惠 相對人汶寬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家慶 相對人 鄭郁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之第八及第九行中關於「天暘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汶寬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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