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 蘇俊嘉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岳世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