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92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24日(2005)蕉民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