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原告 周逸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緋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415元,其中1,337,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其中246,558元,即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7所示部分,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96元(計算式:14,266+830=15,0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本院收狀日期)所提民事起訴狀未具原告簽名或蓋章,亦未附具繕本,與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項規定有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需含證物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彣原告請求金額附表:(新臺幣/元)編號請求項目金額1薪資差額31,3332預告工資60,0003特休工資21,0004資遣費55,3855年終獎金賠償180,0006失業補助金賠償197,8567退休金提繳賠償78,8408精神賠償360,0009返還投資額600,00010懲罰性賠償金1總計1,58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