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尤拓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