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 廖先文 被告 李金治
廖先中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廖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12年4月20日送達原告(見救字卷第23頁),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3至43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