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債權人 葉陳阿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 林順安 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因組織精簡,於民國102年1月1日後已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內部單位,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當事人,經本院於105年5月3日通知債權人查報遺產管理人之正確名稱,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及機關地址,債權人具狀猶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為林順安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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