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陳丁煌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為同條例第151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
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提出未經填寫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範例,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3日以108年度北司補字第99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
此有送達證書及臺北市警察局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寄存司法
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影本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可憑,依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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