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309號
原告 李俊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91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3,432元,其中請求賠償醫藥費382元及手機維修費13,05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