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五八八號
原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黃勇雄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