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五八八號
  原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黃勇雄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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