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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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編號3至6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義雄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5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7所示之物,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臺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應予更正)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刑法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再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此等器具、財物,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是核此條項之規定應屬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之「特別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自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9、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雲林地檢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5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5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卷宗、觀護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7所示之物,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
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無訛(見警卷第5頁至第7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清冊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清冊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可資佐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之「特別規定」即刑法第266條第4項,宣告沒收之。又附表編號3至67所示之物,業經責付被告,有責付保管單2紙、責付保管物品清冊表在卷可證,則該等物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追徵其價額。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價格(新臺幣)備註1選物販賣機IC板陸片2電子遊戲機臺內現金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元聲請書誤載4,343元,應予更正3選物販賣機1壹臺責付保管4小三求包養貓公仔壹個100元責付保管5平版電腦(對獎聯00608)壹臺1,650元責付保管6隨身喇叭(對獎聯999921)壹個480元責付保管7行動電源壹個260元責付保管8精靈手機壹臺600元責付保管9防暴手電筒(對獎聯999920)壹個580元責付保管10行動電源壹個100元責付保管11任選獎品對號單壹個1,650元責付保管12選物販賣機2壹臺責付保管13數據機線壹條120元(聲請書誤載102元,應予更正)責付保管14手機架壹個85元責付保管15指甲剪壹個70元責付保管16公仔壹個110元責付保管17耳機壹副150元責付保管18手錶壹支230元責付保管19吊飾壹個70元責付保管20音箱壹個280元責付保管21充電器壹個130元責付保管22手機外接鏡頭壹個350元責付保管23行動電源壹個450元責付保管24星鑽項鍊壹條150元責付保管25對講機壹個1,500元責付保管26手機壹臺1,800元責付保管27鋼鐵人(對獎號0000000)壹個1,300元責付保管28變形金剛(對獎號0000000)壹個1,200元責付保管29航海王收納盒(對獎號056272)壹個900元責付保管30收納箱(對獎號056270)壹個700元責付保管31三面鏡(對獎號056271)壹個900元責付保管32遙控直升機(對獎號0000000)壹臺1,600元責付保管33選物販賣機3壹臺責付保管34藍芽耳機(對獎號00138)壹副350元責付保管35BMW造型鑰匙壹個250元責付保管36藍芽音響(對獎號00144)壹個500元責付保管37藍芽音響(對獎號00154)壹個500元責付保管38選物販賣機4壹臺責付保管39小月燈壹個70元責付保管40點煙器壹個90元責付保管41傳輸線壹條50元責付保管42耳機壹副150元責付保管43藍芽耳機壹副250元責付保管44釘書機壹個85元責付保管45耳機壹副120元責付保管46投射燈壹個130元責付保管47行車紀錄器(對獎號00000000)壹臺600元責付保管48遙控汽車(對獎號000000000)壹臺350元責付保管49選物販賣機5壹臺責付保管50行動電源壹個350元(聲請書誤載352元,應予更正)責付保管51行動電源壹個350元責付保管52行動電源壹個550元責付保管53遙控車壹臺490元責付保管54星鑽項鍊壹條220元責付保管55行動Wi-Fi壹個280元責付保管56平板電腦(對獎號002914)壹臺2,200元責付保管57行車紀錄器(對獎號015510)壹臺1,500元責付保管58藍芽音箱(對獎號015511)壹個900元責付保管59選物販賣機6壹臺責付保管60藍芽耳機壹副1,990元責付保管61電子鐘壹個190元責付保管62行動電源壹個500元責付保管63USB隨身碟壹個250元責付保管64音箱壹個390元責付保管65藍芽喇叭壹個590元責付保管66遊戲遙控器壹個390元責付保管67音機壹個290責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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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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