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沙簡字第7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月
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