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43號聲請人超極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鋒仁 訴訟代理人 陳語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福麗馥記企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0年2月27日│36,540元│CA0000000│││ 司尹玉傑 │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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