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沈梧桐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黃曼瑤 律師被告 呂振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沈梧桐於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44號被告呂振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廼伶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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