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
原告 高雅屏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金湘惟 律師
李育任 律師
被告 梁世雄
法定代理人 黃竣笙
訴訟代理人 張晉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勘驗行車紀錄器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