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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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即被告 余星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星旺經羈押至今已逾5個月,現被告所涉之罪皆判決確定。被告在外並非居無定所,犯罪前從事粗工,請求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裁定於112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113年2月14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7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已於113年4月10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同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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