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訴人永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奇儒 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32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