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徐喬佳
上列原告因與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