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紘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 林均賢 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紘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主文所載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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