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46號原告 葉永寬 住雲林縣○○鄉○○村○○00號被告 林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訴外人即被告妹妹 林家如 於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0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下稱另案)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林家如 與原告及訴外人 張育誠 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另案調解成立,有另案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謝佳諮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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