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68號原告 陳秀惠 訴訴代理人 楊川上 律師被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建號:新北市○○區○○段地00000○號)所有權全部、建號:新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00、建號:新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64分之1及其坐落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00,000分之356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定之,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10,619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循此計算,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9,461,147元【計算式:(總面積109.02平方公尺+陽台13.3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幸福段第10902建號5,11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100000+共有部分幸福段第10904建號2,4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4)×110,619元=19,461,1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461,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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