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5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
7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慶安犯業務侵占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慶安自民國104年5月間起至105年12月12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元山煤氣行,擔任送貨員乙職,負責瓦斯運送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然黃慶安因積欠債務,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未將所收取之款項交回元山煤氣行,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元山煤氣行。嗣因黃慶安擅自離職不知去向,經元山煤氣行負責人 蕭麗敏 發覺有異,於清查貨款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麗敏即元山煤氣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慶安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
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麗敏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客戶對帳單影本4紙及銷貨明細表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
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受雇於元山煤氣行擔任送貨員,負責運送瓦斯及收取貨款,自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款項,是核其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向附表編號3至5所示客戶收取款項,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5所示部分各應以接續犯評價為一罪云云,然元山煤氣行就附表編號3、5所示客戶均係採月結方式一次收取上月銷貨之款項,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客戶亦係由被告於離職前之同日收取附表編號4所示之各期銷貨款項,此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與被告、告訴人確認屬實,被告此部分既均非先後、多次收取各期銷貨款項,自無接續犯成立之餘地,附此敘明。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犯
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爰審酌被告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元山煤氣行之
財物,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且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僅一再表示「沒有錢」等語,而未積極尋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再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被告各次犯行所侵占之款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本於前揭原則、界限,綜合考量前揭一切情狀,定出一罰當其罪之應執行刑,而非僅依各次宣告刑之數字,單純透過加減乘除之四則運算,認為必符合若干比例,才算符合「比例原則」。本案經本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素行、被告之犯罪期間、犯罪次數、犯罪後所生危害,暨考量刑罰之邊際效益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達罰當其罪及符合比例原則目的。
四、沒收部分: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侵占之款項共計3萬1575元,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黃慶安收取│金額│備註││││貨款之日期│(新臺幣)││├──┼────┼───────┼───────┼─────────────────┤│1│那隻牛│105年12月3日│7990元│無│││││││├──┼────┼───────┼───────┼─────────────────┤│2│青蛙撞鮮│105年12月4日│535元│無│││││││├──┼────┼───────┼───────┼─────────────────┤│3│東京滷味│105年12月9日│4110元│月結(各期銷貨日期及金額如下)│││││├────────┬────────┤│││││105年11月4日│545元│││││├────────┼────────┤│││││105年11月9日│545元│││││├────────┼────────┤│││││105年11月15日│545元│││││├────────┼────────┤│││││105年11月18日│840元│││││├────────┼────────┤│││││105年11月21日│545元│││││├────────┼────────┤│││││105年11月26日│545元│││││├────────┼────────┤│││││105年11月28日│545元│├──┼────┼───────┼───────┼────────┴────────┤│4│地瓜球的│105年12月1日│4280元│被告於左列日期一次收取下列各期之貨││││至同年月11日間││款││││之某日│├────────┬────────┤│││││105年11月3日│1070元│││││├────────┼────────┤│││││105年11月11日│1070元│││││├────────┼────────┤│││││105年11月21日│535元│││││├────────┼────────┤│││││105年11月28日│535元│││││├────────┼────────┤│││││105年12月1日│535元│││││├────────┼────────┤│││││105年12月3日│535元│├──┼────┼───────┼───────┼────────┴────────┤│5│ 阿霞 麵攤│105年12月1日│1萬4660元│月結(各期銷貨日期及金額如下)││││至同年月11日間│(扣除阿霞麵攤├────────┬────────┤│││之某日│溢收5元)│105年11月1日│2040元│││││├────────┼────────┤│││││105年11月3日│1060元│││││├────────┼────────┤│││││105年11月5日│1060元│││││├────────┼────────┤│││││105年11月8日│1490元│││││├────────┼────────┤│││││105年11月10日│935元│││││├────────┼────────┤│││││105年11月12日│985元│││││├────────┼────────┤│││││105年11月15日│530元│││││├────────┼────────┤│││││105年11月17日│1060元│││││├────────┼────────┤│││││105年11月19日│1465元│││││├────────┼────────┤│││││105年11月22日│1440元│││││├────────┼────────┤│││││105年11月24日│480元│││││├────────┼────────┤│││││105年11月26日│1590元│││││├────────┼────────┤│││││105年11月29日│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