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李冠宇 法定代理人 李維哲
周玉芸 被告 謝秀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淑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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