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債權人 游兆鴻 現於花蓮監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書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張書耀之住居所,並提出張書耀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提出借款證明以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