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莊芸蓁 之繼承人即被告
莊忠陵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81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