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聲請人 陳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龍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相對人企龍企業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二)相對人企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騫 最新戶籍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繕本四份。
(四)聲請人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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